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的程序
自1999年起我国商检报验的程序将改为三检合一,即商检、卫检、动植检一次申报、一次受理、一次审单、一次査验、一次出证和一次收费。
(一)报验
报验是指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部门、货运代理或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它分以下几种情况:
1.出口检验申请。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应由发货人(或货代)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并应随附贸易合同、信用证(如信用证有过修改应随附该信用证的更改通知书)以及来往函电等有关证件。如系凭样成交的,应随附成交小样,如系经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检验的,应加附厂检结果或化验单。报验时间一般在发运前10天,如果申请单位不在商检机构所在地,应在发运货物前10至15天,鲜货应在发运前3至7天。
对于已在产地检验(即内地检验),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由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在货物到达口岸后,应在报关、装船之前,由发货人(或货代)持“换证凭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如果内地商检机构检验的各项内容符合合同、信用证的规定,口岸商检机构则予换证。如果发现包装有破损、污染、水渍,则通知申请人进行整理后再予复验。如果发现有漏验项目或原证超过有效期,则应重验。如果发现有霉变、异味、软化、变形等情况则不予换证。
2.进口检验申请。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货代)必须持“进口到货通知单”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而后,收货人(或货代)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是指在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中所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未约金地点的,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对大宗散装商品、易腐易变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到达站进行检验。对于需要测试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可以在收货人所在地进行检验,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办理报验,并随附贸易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运单或航空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使用说明、技术资料、成交样品(如为凭样成交的)、到货通知单。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详细验收记录、磅码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有关资料。如货物有残短,报验时应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短报告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海事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未经报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商品的报验日期,最晚不得少于对外索赔有效期的1/3的时间。
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需办理“登记”,但若贸易合同中约定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仍应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报验的地点、期限和提供的单证与法定检验的商品相同。
3.预先检验(简称“预验”)申请。出口商品的预验是商检机构为了方便企业、配合出口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凡经常出口的商品,在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而国外的信用证未开到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填写“出口商品预验申请单”办理报验,并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如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预验结果单,装船前可凭该单换正式商检证书办理出口。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实行到货检验已不能适应客观要求。因此,应由进口单位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验、监造或监装。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已同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检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与瑞士、日本、法国、美国、中国香港的检验机构签有委托检验协议,还在泰国、法国、澳大利亚、孟加拉、中国香港设立分支机构,负责进口商品装船前的检验。
4.委托检验申请。申请人为了扩大货源,挖掘新产品,可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办理报验,并应亲自送检验样品,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方法。对于委托检验,商检机构只发结果单,且不能凭该单换正式检验证书,结果一般也不得用作对外成交或作为索赔的依据^
(二)抽样
抽样是检验的基础,除委托检验外,不得由报验人送样,而应由商检机构的抽样员根据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规定的方法从大批商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商品作为样品,抽样员抽样后应当场签发“抽样收据”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报验人存査,然后商检机构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三)检验
.检验是商检机构的中心工作,因此必须做到准确、迅速、证货相符。
(四)签证
商检机构的签证期限,对出口商品一般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商品一般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也是向银行办理议付和对外索赔的重要单据之一。如果证书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与信用证或合同上的规定不符,银行将拒绝议付,买方拒收货物,卖方拒赔。因此,证书上的证题要说明严谨,论证周密。
商检证书,一般只签发一份正本。个别情况可签发二份正本,但要在重本上注明“本证书是XX号证书正本的重本”。出口检验书一般用英文,进口检验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合并本。
商检证书的出证日期应在提单日期之前,最迟应与提单日期相同,但也不能过早于提单上的日期,以防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拒付,议付行对于这种情况也不愿受单。对于先放行后出证的,应以放行日作为签证日期。
出口商检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两个月,鲜活类商品为两星期。逾期未出口应申请展期,或由报验人重新报验,并须交回原签发的检验证书或放行
单,经商检机构检验或査验合格后重新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
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如对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重新检验即为复验。
申请复验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天内提出并填写复验申请表,还应随附有关单证,同时报验人须对原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保持原检验时的状态,不得动用、更换。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45天内作出复验结论。报验人如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验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国家商检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验结论。
六、进出口商品的免验
凡列人《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人可以申请免验: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三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合格率百分之百,且无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三年商检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百分之百,并获得用户和消费者良好评价的进口商品。
凡要求免验的商品应由申请人向商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件。经商检部门批准后发给申请人免验证书并予公布,免验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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