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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更新时间:2025-6-20 6:05:01 点击:96次

为方便国际海上运输,统一和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1965年4月9日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订立了《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该公约第11条规定,至少10国加入后才能生效,该公约生效时间是1967年3月5日。我国1994年12月29日决定加入,1995年1月16日正式加人,该公约于1995年3月16日对我国生效。

2002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修订本的内容分协议和附则两部分,其中附则又分成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定义和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第三部分是人员的抵离港口;第四部分是公共卫生和检疫(包括动植物卫生措施);第五部分是杂项规定。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附则前两部分的内容主要有:

1.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缔结公约的沿海国和非沿海国的船舶,但不适用于军舰和游艇。

2.指定公约的目的:各缔约国政府根据其附则的规定,保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利和加快国际海上运输,防止对船舶及船上人员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各缔约国政府保证在便利和改进国际海上运输的一切事务的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上尽可能达到最高程度的统一方面进行合作,并能将为适应国内特殊要求而在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上采取必要的替换办法保持到最低限度。

3.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在船舶抵达、逗留或离开时,除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料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对邮件所要求的文书、海上卫生报告单、危险货物舱单外,公共管理当局不得要求任何其他的文书。

4.总申报单应有船舶名称和类别,船舶国籍,船舶登记细目,船舶吨位细目,船长姓名,船舶代理人姓名和地址,货物简要说明,船员人数,旅客人数,航次简要细目,抵达日期和时间或离开日期,抵达或离开的港口,船舶在港的位置等内容。

5.进港时的货物申报单应有船名和船舶国籍,船长姓名,来港,作出报告的港口,货物标记和号码,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种类,在本港所卸货物的提单号,船上所剩余货物的卸货港,联运提单上货物的发货港等内容。

6.出港时的货物申报单应有船名和船舶国籍,船长姓名,目的港,在本港所装货物的标记和号码,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种类,在本港所装货物的提单号等内容。

7.船用物料申报单记载有关船舶物料的实际情况。

8.船员物品申报单提供有关船员物品的情况。

9.船员名单应有船名和船舶国籍,姓氏,名字,国籍,职位或等级,出生日期和地点,身份证明的性质和号码,抵达港和日期,来港。

10.旅客名单应有船名和船舶国籍,姓氏,名字,国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登船港,离船港,船舶抵达港及其日期。

11.危险货物舱单应有船名,国际海事组织编号,船舶国籍,船长姓名,航次编号,装货港,卸货港,船舶代理人,订单/参考号,集装箱识别号码,包装件数和种类,适当的海运危险货物名称,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组,附加风险,闪点(以摄氏度计),海洋污染物,重量(kg)——毛重/净重,应急安全急救措施,船上堆放位置。

此外,公约还对邮件和海上卫生报告单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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